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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專利權的由來      專利型態      專利權期限      專利權檢送文件      專利權審查      專利權技術報告
專利權期限延長的要件


「專利法」訂定由來 :
  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型態 :
  「發明」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 形狀 、 構造 或 裝置之創作。 ( 進一步限制新型專利的申請要件 )
  「設計」專利:係指對物品之 形狀 、 花紋 、 色彩 或其結合 ,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 ,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專利權期限(台灣) :
  發   明: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   型: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設   計: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專利權檢送文件 :
    申請專利應備申請書 、說明書、必要圖式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專利審查 :
  發    明: 實質技術審查 ;
          係該申請案專利證書的取得,須經過審查委員就該案申請之技術特徵,在經檢索相關前案技術資料後,符合專利
                   法規定之「新穎性」及「進步性」,始准予專利權。
  新    型: 形式審查 ; ( 俗稱登記制 )
          即 該申請案專利證書的取得 ,只需文件齊備並符合申請之格式規定,即能取得專利證書。審查委員並沒有就該
                   案申請之技術特徵檢 索相關前案技術,即 不做 「新穎性」、「進步性」的調查。
  設    計: 實質技術審查 ;
        證書的取得 ,須經過審查委員就該案申請之特徵,經檢索相關前案資 料後,符合專利法規定之「新穎性」及
                 「進步性」,始准予專利權。

專利技術報告 :
  特為因應「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所衍生,即在「新型」專利權取得證書後,鑑於該案並未就「新穎性」及「進
    步性」做檢索調查,為免於發生專利法 104-105 條規定之賠償情事,可在新型專利公告後,依法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
    技術報告之申請。

法       條
內       容
第一一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第一一七條
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專利權期限延長的要件 :
  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且該許可證之取得時間,在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才能
    依法提出專利延長申請。次數及時間則以一次及五年為限。

法       條
內       容
第五十三條
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
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所稱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第一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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