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簡介 :
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目的使專利於多國申請中更為有效和經濟。
在PCT體系前,在多國保護發明的方式為向每一國單獨提交申請案;而PCT體系將專利改為分兩階段申請:
一、國際階段:
(1)一種語言在一受理局提出;
(2)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
(3)公佈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並傳送給指定局。
二、國家階段:依時間進入各國提交申請。申請人須在優先權日30個月內(有的國家可能是20個月內)內辦理進入;
指定國國家階段的手續並繳交相關國家費用。而能否獲得專利則依各國而定。
歐洲專利 :
歐洲專利全名為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歐洲專利條約),為歐洲區域的專利保護制度。
申請程序為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不需各個國家單一提出),於公開後六個月內,須指定專利申請國家及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准後即可在所指定的國家獲得保護,保護期間為申請日起20年。
目前會員國有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賽普勒斯、捷克、德國、
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共合國、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維尼亞共和國、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會員國正持續增加中。
歐聯新式樣專利可分成 :
UCD(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 自新式樣公開使用於歐盟國家第一天即自動受到3年之專利權保護,無須提交任何申請。
RC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可獲下列25國的保護:
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
北美洲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CA |
加拿大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註冊日起10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US |
美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若有轉讓尚需轉讓書) |
發證日起10年 |
歐洲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GB |
英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2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FR |
法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檢索→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6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DR |
德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3年,期滿可分別延展1次3年,2次2年,共1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IT |
義大利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1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分別延展4次每次5年,共25年 |
亞洲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CN |
中國大陸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實用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KO |
韓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登記審查併行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JP |
日本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1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TH |
泰國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VE |
越南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ML |
馬來西亞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SI |
新加坡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檢索、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ID |
印度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10年 |
大洋洲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AS |
澳洲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提實審→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8年 |
新式樣 |
登記制 |
申請→領證 |
無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長5年,共10年 |
國 碼 |
國 別 |
類 別 |
審查制度 |
申請流程 |
須簽署文件 |
專用期限 |
NZ |
紐西蘭 |
發明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20年 |
新式樣 |
審查制 |
申請→領證 |
委託書 |
申請日起5年,期滿可延展2次每次5年,共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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