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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仙妮蕾德與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異議爭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公司的「康可」商標構成近似,因此推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行政處分,判決仙妮蕾德勝訴,此案還可上訴。
民國98年3月間,愛之味公司以「康可」商標圖樣,申請註冊獲准登記,按商標法施行細則有關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指定使用在包括「食用冰、醬油、漢堡、布丁、八寶粥、速食麵、麵條、水餃、酵母、家用嫩肉精」等數十項商品上。
美商仙妮蕾德發現後,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異議,但遭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仙妮蕾德跟著提起訴願,也告失敗。
仙妮蕾德一狀將智慧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並主張該公司在98年之前就以「康可」或「Conco 」商標,在我國取得4個編號的商標圖樣註冊,愛之味的康可商標若予准許,將使得相關消費者於選購相關商品時,因兩商標高度近似,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有類似性。
仙妮蕾德強烈主張,其於全球有22間分公司,並有逾7,000家的零售據點,有多角化經營且廣為消費者所熟悉,該公司的「康可」商標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若准予愛之味的「康可」商標繼續使用,相關公眾有混淆之虞。
智慧法院審理認為,愛之味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食用冰等42種商品的註冊,與仙妮蕾德的商標相較,應屬同一或高度類似之商品,以兩商標圖樣的近似程度,極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所表彰的商品,為同一來源的系列商品,或同一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的確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因此法院認為,智慧財產局就此42種商品部分所為異議不成立,應有違誤,仙妮蕾德有理由請求法院命令智慧局,作成「異議成立,註冊應予撤銷」的審定,為有理由。
新聞引據:中時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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