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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春天商標爭訟 告贏春天素食
2013-12-11
陽明春天與春天素食的商標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宣判,撤銷經濟部訴願會的決定;陽明春天勝訴,保住自己商標。本件仍可上訴。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兩公司的商標,近似程度低。

法院說,陽明春天的商標予人雅緻幽靜的寓目印象,而春天素食的商標則給人較為活潑花俏的觀感,所欲表達的意涵明顯有別,整體構圖也給人迥然不同的視覺印象,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就可以分辨二者不是來自同一來源或同一關聯企業。

「陽明春天Yangming Spring及圖」商標,是陳姓業者在民國98年5月間,指定使用於「冷熱飲料店、素食餐廳、提供餐飲服務」等38種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

春天素食認為,陽明春天所註冊的商標,有違商標法有關商標近似、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他人商標信譽等規定,應不得給予註冊。因此對陽明春天註冊的商標提起異議。

101年11月間,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春天素食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意思是說,訴願會要求智慧局將原「異議不成立」的處分,改為「異議成立」;一旦異議成立,陽明春天就會喪失註冊的商標。陽明春天那能服氣,一狀告進法院。

法院調查,陳姓業者在96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創立「陽明春天園藝坊」,推出以健康、食養、天然、環保及獨創的蔬食創作料理。

春天素食的商標,中、外文「春天Spring」獨創性固然不高,惟與中文「素食」相結合置於橢圓圖內的構圖予人一整體概念,具有相當的識別性。法院認為,兩公司的商標雖指定使用於相同的服務,但予人印象應足以區辨這是兩個公司的商標。

新聞引據: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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