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企業與統一漢芳堂商標爭訟,智慧財產法院一審法官林靜雯日前判決,統一漢芳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的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統一漢芳堂一審雖然敗訴,但仍可上訴。不過,統一漢芳堂與統一企業的商標爭訟,源起於統一生醫科技公司,都因為使用「統一」這兩個字,而與統一集團打官司,只是一路以來都吃了敗訴;未來即使上訴,勝算並不大。
統一企業之所以能夠連戰皆捷,固然與統一是老牌公司,在台灣已逾47年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統一企業前後共申請註冊多達19個商標,所涵蓋的服務包含了「三六五行」,後來者雖想以公司名稱「統一」有近似,但是行業與服務不同做為理由,恐怕是門都沒有。
100年2月間,統一企業起訴指控統一生醫科技公司(更名為統一健康天使公司) ,使用「統一」商標字樣為公司名稱,於是請求法院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
100年12月間,智慧財產法院宣判,統一生醫公司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並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司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在案。
不料,統一生醫公司的董事長盧家菖、董事盧威霖、董事盧威廷、監察人郭淯琳等,為求繼續攀附使用有「統一」為公司名稱的商標,竟然在101年2月20日,以相同的董監事及營業地址,向經濟部另申請成立統一漢芳堂公司。
統一漢芳堂甚者又與更名後的統一健康天使公司共用商業網站,在商業網站首頁上方標示顯目的「統一健康天使(股)公司、統一漢芳堂(股)公司」,販售養生保健食品、口罩等商品,顯然企圖繼續攀附統一企業所有著名商標、企業表徵及良好商譽,誤導消費者以為與統一企業間有密切關係。
新聞引據:中時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