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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明年上路 保障權益 |
2013-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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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一翔/臺北報導
「專利法」修正案將於明年一月施行,包括專利效力之範圍釐清、強制授權機制周延化、放寬優惠期及設計專利範圍,以及提昇專利權益保障等,都將有重大改革,進而強化我國智慧財產機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受訪時表示,「專利法」近十年未修法,這次一口氣修正、增訂及刪減共一百五十九條,為讓大家了解變革,確保明年順利施行,經濟部預計十二月初將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溝通。
為促進國內產業創新研發、健全專利審查機制,並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專利法」修正於去年十二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經過一年的過渡期,將於明年一月正式上路。這也是該法自九十二年修正公布後,近十年來我國專利制度的重大改革。
王美花說,由於修正、增訂、刪除的條文共一百五十九條,加上相關實施細則,關係到未來專利審查等程序,智慧財產局光今年就舉辦超過五十多場的公聽會,前所未有,主要希望讓大家了解明年「專利法」修正案上路後,相關變革內容。此外,下月初將再召開記者會,針對外界的疑問,提出相關說明。
針對修正後的相關規定,智慧財產局表示,為鼓勵創新、保護研發成果,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請時主張優先權、視為未主張或未依時繳納專利年費,致生失權之效果者,准其申請回復之機制。又回復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在界定創作定位方面,智慧財產局說,創作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之上位概念,為避免創作是「新型」或「設計」之誤解,以及解決現行法對於「創作」有廣、狹範圍不一之情況,已將發明、新型與設計併列為創作之類型。
智慧財產局指出,修正刪除申請人主動申請修正之時間限制,及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得於初審核准審定後三十日內申請分割;另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如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以取得國內外藥物上市許可為目的之研究試驗行為、明確採行國際耗盡原則。此外,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
新聞引據:青年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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