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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恢復三倍懲罰性賠償
2013-05-3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9)日初審專利法第97條,通過發明專利權人的權益受故意侵害時,法院可依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恢復過去最高可判賠損害額的三倍賠償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現行專利法第32條規定,同一項技術同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時,當申請發明專利獲准時,較早獲准的新型專利變成自始不存在。主要理由是同一個發明,理應只有一個權利。

這次專利法修正通過,讓新型專利的有效期間存續至發明專利獲准的那天;換言之,專利權獲得接續,亦即同一個發明,擁有兩段權利。立委們認為,現行不接續的作法,易引起紛爭,專利權得以接續,對權利人保障較周延。

官員表示,發明專利須實質審查,長達43個月才能核發;若申請人未同時申請發明、新型專利,得從發明專利公開後的18個月,其專利才有暫時的保護;但若同時申請者,僅花四個月就可先取得新型專利。

針對專利法第97條,今年元旦生效的專利法修正條文,刪除過去的三倍懲罰性賠償;國民黨籍立委李貴敏、丁守中等人昨共同提案修正專利法第97條,恢復過去三倍懲罰性賠償。

立委們主張恢復,認為專利權受侵害時,較難計算衍生多少損失,若可證明侵權人故意,採恢復過去三倍懲罰性賠償,對權利人保護較周全。智慧局尊重立法院決議。

至於專利法第116條修正重點,王美花表示,由於新型專利審查時僅形式審查,並沒有實質審查,因此要求新型專利權人,未來在向其他人提出警告時,一定要有新型專利的技術報告。

【2013/05/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專利法 恢復三倍懲罰性賠償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930915.shtml#ixzz2UjuBYWOq Power By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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