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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易誤會 不准「青啤」註冊商標 |
2013-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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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青啤公司申請「青啤」當商標,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拒絕,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青啤」的台語有「生啤酒」的意思,消費者容易誤認買到的酒都是生啤酒,改判青啤公司敗訴,不得以青啤當商標,全案定讞。
台灣青啤公司二○○八年九月十五日申請註冊,因智慧財產局不准,提告主張「青啤」二字沒有特殊意義,關係企業「維士比青啤」也使用「青啤」兩字,消費者不會誤信商品性質、品質或產地。
智慧財產局認為,「青啤」的台語發音為「ㄑㄧㄟ ㄆˊㄟ」或「ㄑㄧㄟ ㄇㄟ ㄚ」,有「生啤酒」的意思,應該把「青」的發音、表徵的含意列入衡酌。如果把「青啤」用在啤酒以外的商品,如白蘭地、威士忌、伏特加、紅酒、甜酒等,消費者可能會誤認是生啤酒。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青啤」雖有「生啤酒」的意思,但店家習慣把同種類的酒放一起,消費者能依商品放置區域判斷是不是生啤酒;且啤酒類商品相對低廉,開瓶後需立即飲用,放的位置與其他酒類不同,判決智慧財產局應撤銷原處分並另做處分。
智慧財產局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沒有站在消費者立場,觀察圖樣文字、讀音會不會讓人誤信,改判智慧財產局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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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消費者易誤會 不准「青啤」註冊商標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001226.shtml#ixzz2XwMEEm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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